也就是说,广场舞扰民者,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虽然被扰者和扰民者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未果呢?地方管理部门不能坐视不理。可以说, 正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难作为,让广场舞扰民成了一个“死结”。公权力静默,那么个人只能选择私力救济:有住户泼粪,甚至有住户鸣枪警告、放出藏獒,直接 突破了法律底线。
而执法部门为何难作为、不作为?例如南京某小区广场舞扰民,扰民者也被住户泼粪,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十余次,仍不能解决问题,原因是,“派出所不是环保单位,无法监测广场舞音乐是否达到扰民分贝”。
矛盾被“踢”了一个圈,最后变成一个解不开的“死结”。事实上,在很多居民看来,并非要取缔广场舞,只是希望音响的声量放低,少影响他人。
可是看起来这么简单的一个要求,记者采访后却发现有多难。城管认为,他们只能劝导,也组织过各方人员进行协调,要求将音响的声音尽量调低一点。但真正做起来却很难,城管队员一离开,组织者就将音响声音放大,并且在管理上究竟多大声音才合适,他们也没有依据的标准。
公安部门认为,广场舞应该由市文化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公安部门应予以配合。交通派出所认为应该由环保部门对噪声进行管理。民警告诉记者,派出所也召集组织者进行多次协调,要求将音响音量尽量放低,但是,虽然民警对组织者进行了多次警告,但都不见效。
文化稽查部门认为,广场舞不属于经营性文化商业活动,因此,该地方广场舞不属于文化稽查部门管理。该部门认为,如果市民认为广场舞占地经营,应该由城管部门管理,如果是噪声,则应该由环保部门管理。
市环境监测部门则认为,广场舞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类噪声,该类噪声属于公安部门管理。
噪声监管令出多门,一会说归派出所管理,一会又说归环保部门管辖,一会竟然推给了城管!例如在东莞,噪声管理权从环保部门划归城管,而城管没有环保监测资质,致使取证困难,联合执法成本又高企不下,执法由此疲软。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过该法同时又规定,公安、交通、铁 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看似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还有统一监督。不过,法律在地方却不断走形,本该相互 配合变为相互扯皮,“九龙治水”更是变成了“九龙闹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生活噪声扰民,有详细的处罚规定,不过该条款在广场舞扰民中常被搁置。以调解为主的“惩罚”,怎么 能让广场舞扰民停止呢?今年6月,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由于打腰鼓排练扰民,附近居民报警,警方随即赶来,向领队开出传票。什么时候,我们的公安民 警,也这么雷厉风行地惩治“广场舞扰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