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律常识

发布者:admin4发布时间:2010-01-06浏览次数:1903

导读:鉴于我院广大师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常识需求迫切,特此在此栏目开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律常识宣传活动。希望我院师生积极关注,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律常识
——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

  鉴于我院广大师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常识需求迫切,特此在此栏目开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律常识宣传活动。希望我院师生积极关注,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如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应该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的下列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服务;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四、在商品或服务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采取什么行动来保护自己?

  权利人首先可以通过行政保护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采取行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和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4、我国有关适用刑法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哪些?

  主要包括: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此外,单位犯上述各项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