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校科〔2015〕16号

发布者:admin1发布时间:2012-03-22浏览次数:1783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江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江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术委员会讨论修订,报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3. 江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4.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5.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细则

6. 江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汉大学

20151216

  


附件1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各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学研究处是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校内各部门之间涉及科研工作内容的组织与协调,并代表学校处理项目对外的相关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管理,合同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以非教学、非科研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所涉专业方向归口学院(单位)管理。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指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以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而获得的以下各类科研项目:国内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及部、委、办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省、市及有关厅、局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签订合作合同,且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上述各类项目专题或子课题。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以学院(部门)、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单位名义承接的校外单位委托的,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财务的所有科研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立项并提供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国际合作项目、国(境)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涉外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人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各类申报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组成员通报。

第七条学院(单位)对所申报课题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研究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八条科学研究处集中全校项目申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复审,并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课题,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

第十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立项通知为批准立项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有1项及以上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横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人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工作,并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有关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组成员通报。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以有效的项目合同为立项依据。合同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相关学院(单位)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学校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

第十四条由相关学院(单位)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须将有效的项目合同报科学研究处备案后方可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由学校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申报人须将合同文本草案等相关材料报科学研究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必要时项目申报人要与学校签订项目研究责任协议书。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须按照学校统一制定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书的填写、各条款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协商约定。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有2项及以上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结题,不得承担新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章校内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八条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除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执行外,须由科学研究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报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批准,以学校下达的立项文件为立项依据。

第五章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研究计划、经费预算须交学院(单位)和科学研究处留存。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或合同书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学校对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变更,以及购置单件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表、合同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以不改变研究目标、不超过计划资金金额、不延迟研究时间为前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科学研究处审核,报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领导项目研究时,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应与项目组成员协商,推举新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理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报告,由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并按《江汉大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材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须注明项目相关信息,方可认定为该项目完成的成果,同一科研成果不能在不同项目结题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要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研究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及时间提供保障,为项目研究的完成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章科研项目结题、中止和撤项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撰写书面工作总结,报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科学研究处,做好科研项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结题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文社科与基础研究性项目一般采取验收、评审等结题形式;研究总经费(含配套)1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鼓励采用鉴定结题形式;校内项目一般采取同行专家认定最终成果的验收结题形式。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并将结题材料报科学研究处归档。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研究处下达科研项目结题通知书后方可认定为项目最终结题。

第二十九条除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外,用科研项目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项目组优先使用,根据需要学校有权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项目研究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提出书面中止或撤项报告,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经批准中止或撤项项目,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部门、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自身原因中止或撤项的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自项目中止或撤项之日起2年内禁止申报新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科研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中止科研项目、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参照《江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校科〔20086号)废止。


附件2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各类专项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的原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的有效性、决算的真实性、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所在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与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学院(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指导、预算执行监管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监管。

第八条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经费分解、划拨、配套和办理经费册,并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进账方式采取单位汇款、转账等形式,原则上禁止以现金(含POS机划款)方式直接入账。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项管理,由科学研究处会同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划拨、登册手续。科学研究处根据教职工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办理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项目经费支出凭经费册报销。

第十三条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地级市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不包括划拨给合作或协作单位的合作、协作费,下同。)累计额度实行分段递减式累加经费配套政策。

表一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自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50万部分

50万以上部分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0%

40%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973863、支撑计划合作项目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60%

30%

5%

社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25万部分

25万以上部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0%

40%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60%

30%

5%

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确定(下同)。

表二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自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50万部分

50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40%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30%

15%

5%

社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25万部分

25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40%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30%

15%

5%

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

表三省属厅局级科研项目与副省级市

重点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项目,下同)经费配套标准

自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万以上部分

省属厅局级项目与副省级市重点项目

20%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项目

社科类项目

配套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万以上部分

省属厅局级项目与副省级市重点项目

20%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项目

表四副省级市一般科研项目(含副省级市属委局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实到经费

配套比例

自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20万及以下部分

18%

社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10万及以下部分

自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20万以上部分

5%

社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10万以上部分

表五地级市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实到经费

配套比例

自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20万及以下部分

5%

社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10万及以下部分

自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20万以上部分

3%

社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10万以上部分

  


第十四条 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副省级市及以上无计划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项目层次提供经费资助:国家级自科类项目资助4万元,国家级社科类、软科学类项目资助2万元;省(部)级自科类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省(部)级社科类、软科学类重点项目及省(部)级自科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省(部)级社科类、软科学类一般项目资助0.8万元;省属厅局级和副省级市项目资助0.6万元。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额度、配套时间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额度和时间为依据,按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无计划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采取后资助方式进行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组。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或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其他费用。

(一)研究经费指直接用于科学项目研究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交通与差旅费、实验室改装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协作费等。

1. 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对现有仪器设备(实验装置)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实验装置)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交通与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费用,不能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7.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8.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标准按照《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9. 作费:是指委托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任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版面、印刷、打印)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标准结合武汉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参照《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与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主要为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提取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不包括划拨给合作(协作)单位的合作(协作)费或为委托方购置设备的经费,下同)的5%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科研管理费的45%上交学校、50%用于科研管理相关支出、5%用于财务管理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下达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总投入的30%,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中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70%,其他类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50%。绩效支出按项目统一核定,在项目预算中明确,由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当年经费到账情况一次性核算、在项目经费中计提发放,不得在核定绩效支出额度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须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须用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须按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的支出(如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其项目经费支出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严格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等劳务性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性支出,必须由领取者本人签收或发至领取者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或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及项目合同书没有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按如下标准预算:

(一)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预算。

(二)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原则上该部分费用支出不得超出项目总经费的20%。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可以列入交通与差旅预算。因项目在外埠开展项目研究可按实际需要预算,但需在预算中列明具体测算依据。

(三)协作费不得超出项目外来总经费的40%,对需要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研项目,协作单位不得是该项目委托单位或利益关联方。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名义与协作单位签订合同,经科学研究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外来总经费的20%,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可以列入此项费用,国际与港澳台合作项目按预算执行。

(五)专家咨询(评审)费原则上该部分费用支出不得超出项目总经费的15%,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软件开发、艺术创作及制作、人文社科类项目的该部分费用支出不得超出项目总经费的30%

(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15%

(七)其他支出费用不得超过项目外来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同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社科横向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上的自科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预留实际到账经费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与后续服务费,若项目按合同完成全部研究任务且没有后续追踪服务,该费用全额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按合同完成全部研究任务但有后续追踪服务,预留其中的10%作为后续服务经费,服务期满学校将该部分经费余额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科研任务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项目经费使用科目预算比例,项目经费支出按该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报告,报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劳务费、其他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须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项目当年未完成,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结题后,主管部门或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项目组用于其他项目研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用于其他项目研究或开发。

第三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中止或撤项的科研项目,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部门、学院(单位)分管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支出经费、结余经费进行清理,并终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及相关奖励。结余经费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要求及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使用。对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单笔科研经费支出:2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5万元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并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单张发票金额较大的支出,原则上需按规定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或大宗同类资产及其他学校认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资产,参照《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江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为项目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设备清单,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完成后,须由项目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后,方可报销。代购仪器设备费不得超过项目外来总经费的40%

第三十八条 科学研究处定期会同财务处、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预算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其相应的科研项目配套、奖励经费,并参照《江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江校科〔20146号)废止。

  


附件3

江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立项奖、科研项目结项奖。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下同)、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800%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400%配套奖励,其中: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5万元;

(三)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200%配套奖励,其中: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万元,副省级市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5万元;

(四)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6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万元;

(五)高校人文社科奖参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执行;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章)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

(六)江汉大学为参与单位获得以上奖项的,根据单位排序相应按50% 递减率配套奖励。

第四条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同一成果在不同层次获奖的,就高认定,不重复配套奖励,隔年补足差额。

第六条江汉大学为知识产权人,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含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含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学校每项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我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指导老师为发明人的,分别奖励指导老师3000元、1000元、500元。

江汉大学为专利权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国家发明专利,学校每项奖励3000元。

第七条江汉大学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学校每项分别奖励:50000元、20000元、3000元。

第八条江汉大学排序第一,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的奖励标准:

(一)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按论文发表源刊所处分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1区(最高区)30000元、215000元、38000元、46000元;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四)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5000元;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四舍五入,含10%,下同)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0元;

(六)学术期刊上发表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七)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30%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0元;

(八)在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30-50%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九)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学科排名50%以下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摘要)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十)在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按该刊物级别发表学术论文奖励。

(十一)被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文艺作品),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对能体现江汉大学相关信息,江汉大学排序第一,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且学校未予以资助的著作,奖励标准:

(一)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按100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部;

(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合著)每部按500/万字奖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每部按1000/印张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部;

(三)一般教材、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合著),每部按30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部;

(四)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文学作品等)每部按100/万字奖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每部按200/印张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部;

(五)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总主编,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丛书(含非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的著作3本及以上,下同),每套奖励总主编20000元;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丛书,每套奖励总主编10000元。丛书中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的著作单独参照以上标准奖励。

第十条SCISSCIA&HCI)源刊分区、国外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以及权威出版社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学科分类、排名按照各自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江汉大学排名第一,第一完成人和参与人均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该项成果奖励由第一完成人与其他参与人协商分配。江汉大学为参与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该项成果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与其他参与人协商分配。

第三章科研项目立项奖

第十二条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含)及以上非指导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额度(不包括划拨给合作(协作)单位的合作(协作)费或为委托方购置设备的经费,下同),按以下标准(见表一、表二)实行分段递减式累加给予课题组立项奖励。

  

表一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标准

自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50万部分

50万以上部分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5%

20%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合作项目

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20%

15%

10%

社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25万部分

25万以上部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5%

20%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20%

15%

10%

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确定(下同)。

表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标准

自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15%

5%

社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15%

5%

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下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累计实际到账经费额分别按以下标准(见表三)给予课题组立项奖励:

表三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奖标准

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奖励比例

备注

自科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下

累计到账经费额的5%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奖为项目结项当年进行,按照研究时限,如期结项的项目,给予全额立项奖励;延期一年结项的项目,奖励额度为原标准的60%;延期两年结项的项目,奖励额度为原标准的30%;延期三年及以上结项的项目取消立项奖励。

社科类项目15万元及以下

自科类项目30万元以上

累计到账经费额的10%

社科类项目15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学校对承担有科研目标任务单位(学院、研究院所),年终按本单位当年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额的2%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励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协商分配,下同。

第四章科研项目结项奖

第十六条针对各级各类非指导性纵向科研项目(见表四、五、六、七、八),学校设立科研项目结项奖,结项奖根据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累计额度分段递减式累加计算。

表四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自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50万部分

50万以上部分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5%

20%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合作项目

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20%

15%

10%

社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25万部分

25万以上部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5%

20%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作项目

20%

15%

10%

表五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自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15%

5%

社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万以上部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

15%

5%

表六省属厅局级科研项目与副省级市

重点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项目,下同)结项奖励标准

自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20万及以下部分

20万以上部分

省属厅局级项目与副省级市重点项目

10%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项目

社科类项目

奖励比例

10万及以下部分

10万以上部分

省属厅局级项目与副省级市重点项目

10%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项目

表七副省级市一般科研项目(含副省级市属委局科研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到账经费

奖励比例

自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20万及以下部分

7%

社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10万及以下部分

自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20万以上部分

5%

社科类副省级市一般项目与市属委局项目10万以上部分

表八地级市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项目类型

奖励比例

自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20万及以下部分

5%

社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10万及以下部分

自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20万以上部分

2%

社科类地级市项目与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10万以上部分

第十七条对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基金项目,如期结项,根据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对结题结论为优秀、良好的项目再分别按照实际到账经费额8%4%的比例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对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科技类项目,组织成果鉴定,根据成果鉴定结论的评价水平追加奖励: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0.5万元、0.15万元、0.1万元。

第十九条延期一年结项的项目,项目结项奖励标准为原标准的60%;延期两年结项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原标准的30%;延期三年及以上结项的项目取消结项奖励。延期一年结项的项目,项目结项追加奖额度为原标准的30%;延期两年及以上结项的项目取消追加奖励。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以上奖项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一条如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立项奖、结项奖奖金之和低于无计划经费纵向科研项目资助标准,在兑现结项奖时按相应标准补齐经费差额,因项目延期结项导致奖励标准降低除外。

第二十二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符合本办法中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科研项目相关奖励可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研工作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其相应的奖励经费,并参照《江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校科〔20146废止。科研项目立项奖、结项奖以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时间为准。


附件4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科研工作量以为统计单位。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五条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

1. 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112×科研项目上级下达计划经费×K /项目研究年数;

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级别系数(见表一);项目研究年数以项目合同起止时间为准,项目研究年数=(项目计划终止年度项目计划起始年度),下同;

2. 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115×科研项目上级下达计划经费×K /项目研究年数;

3. 国家级、省(部)级(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属厅局级和副省级市(含副省级市属委局)指导项目S1分别按30/项目研究年数、15/项目研究年数、10/项目研究年数计。

表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系数K

项 目 级 别

K系数

备注

国家97386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

2.项目级别由校科学研究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3.合作项目按年度实际到账经费额计,分值计入到账年度;
4.
项目合同经费过低,计算分值低于对应级别的指导项目分,项目分按对应层次的指导项目分1.1倍计算;
5.
各类非项目研究的人才工程、奖励资助不计算分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97386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合作项目

5

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重点项目

3

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

2

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省属厅局级项目,

1.5

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副省级市属委局级项目,其他地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的合作项目,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的合作项目

1.2

其他地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的合作项目,副省级市项目的合作项目

1

(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

1. 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212×年度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不包括划拨给合作(协作)单位的合作(协作)费或为委托方购置设备的经费,下同);

2. 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215×年度实际到账科研经费。

第六条江汉大学为第一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根据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

(一)论文(文艺作品)分S3(见表二):

表二论文(文艺作品)计分标准

期刊类别

分值

备注

SCISSCIA&HCI1区刊物或《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0

1.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收录论文计分以收录时间为准;

2. SCISSCIA&HCI)源刊分区标准参照《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执行;如发表刊物未列入《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按SCISSCIA&HCI4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

3.三大核心期刊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 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不含扩展库期刊

4. 国外学术期刊是指在国外公开发行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性期刊;

5.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

6.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

7. 一般论文集是指除国际性或全国性以外的其他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某一学术问题而结集并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汇编;

8. 非表中列举的理论版报刊文章(800字以上)按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

9. 短篇报道、简报、文摘、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文献综述、会议简报、动态、书评、评论和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非理论版报刊文章不纳入计分范围;

10.《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需在3000字及以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需全文转载

SCISSCIA&HCI2区刊物发表或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150

SCISSCIA&HCI3区刊物、三大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前10%(四舍五入,含10%,下同)期刊正刊发表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80

SCISSCIA&HCI4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60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三大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前10-30%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

50

EI收录的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或在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三大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前30-50%期刊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5

三大核心期刊学科排名50%以下期刊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CPCI-SCPCI-SSH)收录的论文,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摘要)的论文

18

一般期刊(除以上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自然与技术科学:12

人文与社会科学:10

期刊增刊、一般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2

文学作品、译文

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译文按该刊物级别发表论文标准的50%计分。

艺术作品

1.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1篇作品按该刊物级别发表的1篇论文标准的80%计分,多篇新作发表在同一刊物上,按篇数累计计分,同一作品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分值计分,跨年度的补足差值,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2.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采用的书籍装帧设计按在中文核心期刊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在其他具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书籍装帧设计按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丛书系列书籍装帧设计,根据出版社级别第一部按相应标准100%计分,后面每增加一本,均按相应标准的25%计分。

(二)学术著作分S4(见表三):

表三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计分标准

备注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

8 /万字

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
2.
权威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批文为认定依据;
4.
丛书总主编按丛书总字数计算;
5.
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不纳入计分范围。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

4 /万字

合著、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一般教材

2 /万字

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文学作品等)

1 /万字

书(含非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的著作3本及以上)、论文集

0.4 /万字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15/印张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6/印张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

30 /

(三)知识产权分S5(见表四):

表四知识产权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

类  型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及行业标准

发明专利
(动植物新品种)

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

外观设计

专利

工作量分值

200

100

20

50

20

5

(四)成果被公开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6:核心及以上期刊10/次、其他期刊2/次;

(五)咨询、调研报告,被各级政府采纳分S7(见表五):

表五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

采用部门

市、厅

省、部

国家

备注

工作量分值

5

10

30

50

1.采用部门应为政府部门;

2.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第七条江汉大学为第一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文艺作品获奖分S8(见表六):


表六文艺作品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展览、演出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入选

备注

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文华奖

800

400

240

80

40

1.成果获奖均应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各级美协或音协颁发,证书需为对应部门公章;

2.艺术奖、学术奖按二等奖计分;佳作奖按优秀奖计分;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

4.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性评奖、展览、演出参照美协、音协计分标准。

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其他全国性美展、演出

400

200

120

40

20

国家部委或中国文联联合中国美协、音协举办的全国性美展、演出

200

100

60

20

10

中国美协、音协、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业美展、演出

140

70

36

10

5

中国美协、音协主办的全国一般性美展、演出

100

50

24

6

3

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美术作品展览、文华奖

200

100

60

15

7.5

省文化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其他全省性美术作品展览、演出

100

50

24

6

3

省教育厅、文化厅合办的高校美、演出

50

25

15

5

2.5

省属厅局或省文联联合省美协、音协举办的全省性美展、演出

28

14

7

2.5

1.3

省美协、音协主办的专业美展、演出

20

10

5

2

1

第八条江汉大学为第一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江汉大学为参与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分S9(见表七);


表七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

国家级

5000

2000

——

1.科研成果获奖计分范围为政府或部门奖励,学(协)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不计分;

2.奖项类型参照《江汉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25%计;

4. 非科研主管部门主办的政府科技奖励按相应级别的25%计;

5. 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成果奖执行;高校人文社科奖参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执行;

6.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章)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

7.研究报告获奖计分标准同论文成果奖;

8.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隔年补足差额

9.江汉大学为参与单位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根据本人排序相应按50% 递减率计分。

省部级

1500

600

300

市级

400

160

80

省厅局级

36

18

11

市局级

30

15

9

国家级

2000

1000

600

省部级

500

250

150

市级

120

60

36

省厅局级

18

9

5.5

市局级

15

7.5

4.5

国家级

1500

750

450

省部级

400

200

120

市级

100

50

30

省厅局级

15

7.5

4.5

市局级

12

6

3.5

国家级

1000

500

300

省部级

240

120

72

市级

60

30

18

省厅局级

9

4.5

3

市局级

8

4

2.5

  


第九条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

(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而付出的劳动分S10

1. 撰写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

撰写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书8/

撰写国家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4/

撰写省(部)级重点项目申请书4/

撰写省(部)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2/

撰写副省级市重点项目及省属厅局级项目申请书2/

撰写副省级市一般项目申请书1/

2. 申报各级科研奖励:

申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30/

申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0/

申请市级科技成果奖10/

申请省厅局级科技成果奖6/

申请市局级科技成果奖2/

申请各级著作教材成果奖、论文成果奖分别按同级科技成果奖申报分的50%计分。

注: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和奖励申报书以科学研究处备案为准,仅计算第一完成人,同年度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分计,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内有效。

(二)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主讲人分S112/次;

(三)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参与者分S122/天。

第三章工作量考核程序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计算:

S=∑Sii=1-12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处每年初根据各学院(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编制并下达科研工作量。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见表八):

表八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

岗位级别

人员系列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备注

高校教师(专业)

55

36

18

8

1.体育专业课、公共课教师分别按高校教师(专业)、高校教师(公共基础)同级别的0.8计;

2.专职科研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按同岗位级别高校教师(专业)的3倍计;研究机构中实验辅助人员按同岗位级别、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计

高校教师(公共基础)

30

20

10

5

高校教师(艺术)

25

16

8

4

实验技术

——

20

10

5

图书、资料

30

20

10

5

档案系列

30

20

10

5

研究系列

30

20

10

5

新闻系列

30

20

10

5

出版系列

30

20

10

5

卫生系列

30

20

10

5

工程系列

——

20

10

5

会计系列

——

20

10

5

审计系列

——

20

10

5

统计系列

——

20

10

5

经济系列

——

20

10

5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负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学研究处负责。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学研究处核实。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完成的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由项目组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成员实际贡献自行分配。

第十七条江汉大学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我校指导老师为排序第一的通讯作者或指导老师(当通讯作者和指导老师均有标注时,以通讯作者为准)取得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按第一完成人标准执行,并由该成果第一通讯作者(指导老师)根据成员实际贡献自行分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江校科〔20146废止。纵向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行文时间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以经费进学校账户时间为准。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江汉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江汉大学为第一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通讯作者(指导老师)完成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文艺作品、成果转化与推广、咨询调研报告;江汉大学为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含教研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活动。

下列情况不得参与考核:

(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著;

(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未在科学研究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

(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纳入学校科研工作考核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上半年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之和的50%考核,下半年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用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计算方式:为简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计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11日至1231日。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1231日前已完成但不能提供成果实物的,可纳入下一年参加考核。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学研究处每年年初根据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编制下达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

(二)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登陆《江汉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考核表、证明材料由各学院(部门)建档保管并接受科学研究处核查;

(三)各学院(部门)必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审核;

(四)科学研究处将对各学院(部门)工作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及超科研工作量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条件:担任学院正副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2;担任学校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4;担任学院院长助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3/4;担任系正副主任的教师、党政部门担任科级职务的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7/8

第九条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人员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起点按减免后完成的工作量计。

第十条在科研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如火灾、损坏仪器设备、泄密等,学校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在其个人科研工作量和相关学院(部门)科研工作总量中扣除一定的分值。

第十一条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扣除其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并追回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补贴,同时相关人员该年度科研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6

江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汉大学科研机构分为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

(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依托我校建设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人文社会科学基地等。

(二)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学校与各类非政府性社会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共建的科研机构。

(三)校级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发展与需要自主成立的科研机构,包含学校直属研究机构、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

第三条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批建科研机构

第四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申报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学校对科研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建设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平台,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为争取建设成为高一级科研机构创造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建设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其管理将严格按照批准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组织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经费管理、人员聘任、资产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有关部门或相关学院(研究机构)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学校发文聘任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与负责人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责的负责人,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九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和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使用,经费日常开支由科研机构负责人签批,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发表学术成果,须标明所在科研机构名称,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使用和转让其职务技术成果;兼职研究人员取得的学术成果根据聘用合同决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应以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校内单位和各类非政府性社会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联合成立、共建科研机构,依托相关学科建立联合研究中心或联合实验室。

第十四条申请与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共建各方应平等协商并提交共建合同(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共建合同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可由共建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并指定校内负责人,其申报条件和程序可根据合作方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设在校内的共建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校外合作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七条由校外合作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共建科研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共建科研机构共建合同到期,任务已完成,合作各方未提出继续共建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四章学校直属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可根据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直属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的设立由科学研究处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交必要性与可行性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以建成高水平研究机构、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建设高水平研究团队为建设目标。

第二十二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院长(主任)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负责科学研究组织、经费管理、人员聘任、资产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院长(主任)采取校内遴选或海内外招聘的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学校发文聘任。学校与院长(主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责的院长(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使用,经费日常开支由科研机构负责人签批,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

第二十五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应以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机构章程应明确研究机构的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考核指标等,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

第二十七条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设立由挂靠单位向科学研究处提交必要性与可行性报告。科学研究处负责对拟建校设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与学科专业建设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具有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已初步形成一定比较优势的研究群体,具有3名及以上研究成员,形成了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挂靠单位提供了必要的活动条件,拥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和办公场所。

第二十九条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一般由挂靠单位提名,经科学研究处备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所长(主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所长(主任)负责向挂靠单位和科学研究处汇报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变动、聘用等重大事项必须与学院协商并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三十条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以兼职研究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另增设编制与职数、不另增拨经费。

第三十一条挂靠学院(研究机构)是校设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跨学院组建的科研机构应依托一个主要学院(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章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考核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定期对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学校将在经费投入、科研项目与奖励申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按共建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共建科研机构,学校将严格落实与考核该类科研机构的经费到位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与校外合作方协商后,学校有权解除共建合同,并撤销该科研机构:

1)校外合作方不再投入经费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2)校外合作方有违反或不执行共建合同有关条款的;

3)校外合作方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原则上,学校对直属研究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直属研究机构评估由科学研究处会同其主管部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进行。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年度检查由科学研究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完成的论文、专著情况;科研成果的学术反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所有统计数据均指以科研机构名义开展的活动、取得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根据全面评估结果,学校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将限期改进;对连续2评估不达标的直属研究机构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四十条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学校对未开展任何科研活动的挂靠学院(研究机构)的校设研究机构给予黄牌警示,限期1年改进;对连续2次年度检查不达标的挂靠校设研究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对于评估检查成绩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业绩突出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将支持其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高级别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坚决反对学术造假,检查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科研机构及挂靠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江汉大学×××研究所(中心)。

第四十四条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以主管部门或学校发文时间为准,可申请印章,印章由科研机构负责人管理,限用于对内对外联系科研业务活动,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五条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进行各类合作时须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1217日印发